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租住娄底市娄星区**房**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其租房内容留刘某乙、易某甲、易某乙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其租房内,容留易某甲、易某乙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冰毒、麻古。
3.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租房内,容留刘某乙、易某甲、易某乙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了冰毒、麻古。当日晚上被公安民警查获。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尿样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等书;2.证人易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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