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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刘某甲小名刘某乙,男,198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11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吸毒,于2010年3月3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6年9月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同日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社区戒毒叁年;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同日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戒毒贰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吸毒,于2020年8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800元。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灌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灌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灌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4.2020年5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灌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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