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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卖淫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其租用的彭山区**街道********按摩店内,先后容留卖淫人员代某某、郑某某、刘某乙、廖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刘某甲以抽取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2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提供卖淫场所,容留他人实施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武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彭山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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