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60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岳阳市云溪区,家住岳阳市云溪区**街**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5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卖淫女杨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租住被告人刘某甲位于岳阳市云溪区**村**组的私房从事卖淫活动,刘某甲知晓后,不仅未予阻止,还两次为杨某某通风报信。其中,杨某某租房从事卖淫活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以及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共交了8000元租金给刘某甲。黄某某租房从事卖淫的时间为2018年至2020年5月,共交了6500元租金给刘某甲。李某某租房从事卖淫的时间为2018年12月份至2020年5月份,共交了4000元租金给刘某甲。刘某甲非法获利共计18500元。案发后,刘某甲的妻子刘某乙返还了2000元租金给杨某某,返还了2500元租金给李某某。
被告人刘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黄某某、刘某丙、曹某甲、徐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树安
检察官助理:胡冰洁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杨某某、黄某某、刘某丙、曹某甲、徐某甲、刘某乙。
4.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