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4月2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位于饶平县**镇**局后一平房内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下,仍在该处负责管理、收银、记账等工作。
2020年4月29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饶平县**镇**局后一平房内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并现场抓获卖淫人员刘某乙、杨某甲、胡某甲等7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及嫖娼人员沈某甲(已被行政处罚),并查获账本、避孕套、手机等涉案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避孕套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杨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卖淫场所协助他人容留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小彪
检察官助理:陈天乐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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