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69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销售员,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城**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09年5月16日中午,罗某某(已判决)在本区路林村前吴家李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内与李某甲发生争执。王某甲(已判决)知悉后授意罗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及孙某甲、朱某某(二人均已判决)等人教训李某甲。当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及罗某某、孙某甲、朱某某等人各持射钉枪、砍刀、钢管等凶器赶至赌场追逐他人,造成赌场对面杂货店玻璃门被损坏,社会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详情、刑事判决书;
2.证人刘某乙、华某某、李某乙、孙某乙、刘某丙、单某某、李某丙、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孙某甲、罗某某、朱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二)诈骗
2009年5月至2011年4月期间,王某甲与徐某乙(已判决)为牟取不法利益,双方商定在江北区甬江街道天明停车场结伙设赌诈骗,由徐某乙负责纠集李某丁、李某戊、袁某某(三人均已判决)等人设“炸金花”赌局骗取货车司机钱财;由王某甲负责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及罗某某、孙某甲、朱某某、左某某、楚某某、简某甲(六人均已判决)等人负责护赌、望风,另安排若干人员负责拉客;如被害人识破诈骗赌局,即以暴力手段合力压制被害人,以帮助设赌诈骗人员携款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甲自2009年5月至11月底在赌场参与望风,期间参与骗取被害人李某己、刘某丁、钟某某、马某某等现金约人民币13200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至孔浦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庚、刘某戊、钟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徐某乙、简某乙、孙某甲、罗某某、楚某某、左某某、朱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小春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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