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现住该村。2020年6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到同村村民刘某乙家串门见到被害人吴某甲,无故用板凳砸向被害人吴某甲,并在刘某乙家门口与吴某乙、胡某某夫妇发生撕扯。被刘某乙等人拉开后,刘某甲去吴某甲家,用院内的空啤酒瓶将吴某甲家40块房屋玻璃及10块微型车玻璃砸碎。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砸毁房屋玻璃和微型车玻璃价值人民币3120元整。
经侦查,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刘某甲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汪某甲、汪某乙、刘某乙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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