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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区**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林某某和彭某某等人在化州市**中学**小卖部旁聊天,被告人刘某甲及其朋友董某某、刘某乙(两人均在逃)酒后路过那里。这时,董某某看到林某某和彭某某等人在聊天便认定是在取笑他本人,于是叫停刘某甲说**小卖部旁边那里有四名男青年在取笑他。刘某甲听到后就和董某某、刘某乙两人回到小卖部那里质问林某某和彭某某等人是否在取笑他们,林某某和彭某某等人说不是在取笑人,刘某甲便借着酒劲辱骂林某某和彭某某等人,之后和董某某、刘某乙一起回到其位于化州市**区山背市场附近的出租屋楼下。这时,董某某跟刘某甲说被那四名青年取笑感觉很不爽,提议回去找他们出气,刘某甲和刘某乙没有多想就同意了。途中董某某和刘某乙各拾起一块砖头准备吓唬林某某和彭某某等人,找到林某某和彭某某等人后,刘某甲再次质问林某某和彭某某等人是不是在取笑董某某,林某某和彭某某等人依然说没有取笑过他人,随后刘某甲趁着酒劲打了一巴掌彭某某的脸部,接着又从董某某手中拿过砖头砸到彭某某左脸部的耳朵位置,之后用巴掌打了一下坐在摩托车后座的林某某头部,紧接着又拿过砖头砸向林某某的头部,林某某用手护着头部,砖头砸伤了林某某的右手掌背部。随后刘某甲等人在那里继续叫嚣了一阵就离开了现场。经法医鉴定,林某某、彭某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彭某某、林某某达成和解,积极赔偿了9538元给彭某某、林某某,彭某某、林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申请对刘某甲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华飞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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