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房。曾因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于2019年4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5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处,拒绝配合履行防疫检查,辱骂、追逐、殴打防疫人员刘某乙、于某某、汤某某等人,撕坏刘某丙衣袖,并将防疫指示牌、椅凳扔向防疫人员,造成多名群众围观,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2020年6月16日1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派出所接报警后将被告人刘某甲带回醒酒。在**派出所及**医院,被告人刘某甲不配合民警处警工作,先后辱骂民警刘某丁等人,抢夺刘某丁警官证,对辅警齐某某、赵某某推搡、掐脖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共北京市昌平区**镇委员会会议纪要、**镇政府情况说明、诊断证明、北京**医院处方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刘某戊、杨某某、马某某、孙某某、刘某己、冯某某、张某甲、刘某庚、李某某、刘某丁、齐某某、赵某某、朱某某、高某某、韩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于某某、汤某某、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8.其他材料:110接处警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认罪认罚、曾受行政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琦
检察官助理:孟 然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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