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2013年8月2日因赌博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5月15日因打架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17日因吸食冰毒和麻古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8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到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小区门面刘某乙(另案处理)妻子王某某开设的“**”麻将馆,要已在打牌的他人让位给其打牌,因刘某乙认为刘某甲牌品不好,见此状态,要刘某甲不打了,麻将馆其他人也不打了,两人因此发生冲突,被在场人拉开,后刘某甲趁着酒意将“**”麻将馆的四张自动麻将桌掀翻在地后持凳子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麻将桌价值5592元人民币。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66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537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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