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7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乡**村**组**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车库。1998年7月10日,刘某甲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2020年4月18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贵池分局九华路派出所罚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找不到被害人汪某某(系刘某甲妻子),遂拨打电话报警扬言要杀死岳父母一家人,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2020年7月16日,刘某甲与汪某某发生争执后将汪琴打伤,经公安机关调解,汪某某回到位于本市贵池区牛头山镇观山村寺前组父母家中休养,刘某甲多次要求汪某某回池州市区未果,于2020年7月23日中午携带折叠水果刀来到汪某某父母家,要求汪某某回家,被害人郑某某(系汪某某母亲)劝阻时,刘某甲用水果刀将郑某某左侧肩部捅伤,汪某某随即跑出家门,刘某甲准备追逐汪某某时被郑某某拽住,刘某甲为挣脱郑某某,从厨房拿出菜刀让郑某某松手,刘某乙(系刘某甲女儿)在拉架过程中致右手手臂被刘某甲划伤。后刘某甲手持菜刀追逐汪某某进入附近一服装厂,未找到汪某某,被接处警的民警抓获。经池州市贵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左上肢损伤,属轻微伤;刘某某右前臂皮肤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水果刀一把。
2.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丙、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刘某乙、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提取等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纬纶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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