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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17〕61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7年8月3日、9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7年9月1日、10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 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因土地承包问题多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中南海附近等地无理上访,萧县圣泉乡政府和圣泉村民委员会多次派工作人员前去接访,并与被告人刘某甲协调上访事宜。被告人刘某甲索要经济补偿,否则将继续上访。圣泉乡政府和圣泉村委会出于维稳需要,被迫答应了被告人刘某甲的无理要求,圣泉村委会分别于2012 年11月、2015 年 5月与刘某甲达成了补偿协议,补偿给刘某甲民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保证不再上访。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7年3月29日被萧县公安局龙城责任区刑警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丈量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李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起

2017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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