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9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楼**单元**户,无业。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和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到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薛家岛派出所报称其二人停放在青岛市黄岛区银沙滩风景区的沙滩摩托车被盗。经调查,刘某甲、刘某乙二人自2016年至2018年在银沙滩风景区经营沙滩摩托车娱乐项目,在西海岸旅游投资公司拒绝与该二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在银沙滩风景区经营沙滩摩托车。出于安全考虑,西海岸旅游投资公司联合黄岛区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7月6日,将该二人停放在银沙滩风景区的沙滩摩托车清理至灵山卫行政执法停放。2018年11月12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该二人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2019年3月5日,我院控告申诉检察部下达不支持监督申请答复书。刘某甲为达到满足私利的目的,于2019年4月29日,6月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7日、18日、19日,8月26日,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等地越级走访,并缠访、闹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芬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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