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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身体证号码6124011980********,住**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转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2月6日,李某某(另案处理)承包修建**镇**社区**通村路便道时,因占用该社区**组刘某乙家的河滩捡种地未给予青苗补偿,上午10时许,刘某乙到现场阻止其施工,李某某的现场管理人员刘某甲与刘某乙发生撕扯,后刘某甲用木棒将刘某乙腿部打伤,刘某乙电话报警要求处理,**派出所处警到达现场,刘某乙把裤子退下,指着大腿红肿部给派出所处警民警说,是被刘某甲用木棍打伤的,派出所出警民警将刘某甲等在现场的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让其刘某乙到医院看伤,下午**镇政府与派出所民警一同到现场协调解决刘某乙阻工一事,经协调刘某乙不在阻工。当日傍晚,李某某又纠集刘某甲、胡某某等多名社会闲杂人员强行对刘某乙家的另一块河滩捡种地进行开挖,刘某乙的母亲闻某某及妻子王某某前往阻止。李某某指使其司机胡某某上前将王某某推倒在地,接着刘某甲与胡某某(另案处理)将王某某抬到挖机后扔在地上,王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后对李某某进行辱骂,李某某(另案处理)便上前打了王某某俩耳光,将其打到地上,后李某某又伙同刘某甲用脚踢踹王某某的腰部及肋部,李某某带人离开现场,王某某被其兄及其婆婆闻某某扶回家。后电话报警。

当日20时许,刘某乙和王某某在其子刘某丙的陪同下乘坐曹某某的悦达起亚轿车前往到县医院看伤,走到**高速路口时,**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刘某乙称其在刘某乙家门口要找其调查报警被打情况,随后刘某乙便让曹某某开车往回返家中,刘某乙等人乘坐曹某某的车行至**大桥河坝便道处时,李某某驾车带人从后面追来将曹某某的车逼停,李某某等人从曹某某车里将刘某乙,刘某丙拖出按在地上进行殴打,并威胁曹某某“我叫李某某,今晚这事谁问起来,你就说你不知道,没看见,你的车号我记住了”,说完李某某带人开车离开现场。随后派出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并询问情况,刘某乙及其家人因害怕被李某某报复,便称不要求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称要自行解决。

王某某到医院后,因惧怕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报复和顺利办理报销,自诉“5小时前胸部疼痛,3小时前上楼不小心摔倒受伤”后经旬阳县医院诊断王某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腰3、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等处人身损伤。2019年7月9日,经陕西安康秦巴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2016年6月28日,**镇人民政府经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同意以免予招标方式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杜某某以总价1819429.00元签订了**至**脱贫攻坚通村水泥路建设施工合同,同年7月18日变更施工设计合同约定增加工程款206289.00元。2016年8月5日开工建设,由赵某某、陈某某具体负责施工。次日下午李某某带刘某甲等三人到施工现场以修路占用其承包的河滩为由将正在施工的挖机挡道,致使工程停工24天。经**镇政府、**社区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李某某提出该工程占用其承包的河道,工程他要承包。**镇政府以该工程以承包给杜某某为由拒绝了李某某的无理要求,李某某又以该工程在其承包的河道挖砂石料,向杜某某索要40元每方砂石料钱,杜某某认为该工程如果按李某某要求给其出每方砂石料40元工程就要亏损,但不同意又怕李某某再次阻工,只好同意与李某某合伙承包该工程,工程所需砂石料免费使用,工程利润二人平分。该工程在被李某某阻挡后,原施工队负责人赵某某、陈某某因害怕李某某等人再来阻工闹事就不愿意再干此工程。后李某某找赵某某谈施工的事,被赵某某拒绝,李某某又找到杜某某,让杜某某给赵某某做工作。2016年8月29日在杜某某家里,李某某指使刘某甲与原劳务分包人陈某某以70元(低于市场价80元)一方的工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8月31日该工程复工建设,2017年1月6日竣工。

调查中发现,2013年4月10日李某某与旬阳县水利局就**流域**河堤下保护区外至**镇**外河段(含**镇河段)河滩签订为期三年的砂石资源开采有偿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在合同内,如通村水泥路用砂石料确需自采自用的,经当地村组、乡镇政府出示证明,可在乙方竞得的河段内就近采砂,乙方不得干涉,不得收取相关费用(加工成品料除外)。2016年4月9日合同期满后,旬阳县水利局未继续许可李某某在该段河道采砂。

上述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帮助他们在没有采矿权的情况下,以河堤施工占用其承包的河滩为由,强行阻挡施工,索要砂石料款为名,进而达到其非法强揽工程,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芳娥

2019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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