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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5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2日4时55分,被害人刘某乙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酒店上电梯时强行要求龙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帮忙搀扶其女友,龙某某心里感觉不爽而告诉被告人刘某甲。龙某某、刘某甲二人在**酒店**房间门口将被害人刘某乙的身体多处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监控视频截图、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 古莹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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