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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哥”、“**阿几”),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现住娄底市娄星区**镇**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冷水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4日、2020年2月7日至3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2020年1月25日至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年底,被告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从刘某丙(另案处理)手中承包了娄底**街改线工程项目中的一段土石方工程,刘某甲在该工地上负责。2014年12月25日下午,刘某甲安排一台推土机在工地施工,罗某某的母亲及当地村民在工地现场阻工,推土车司机在推土的时候将罗某某的母亲推倒在地,罗某某得知后赶到了工地现场,并动手打了推土车司机,推土车司机就将自己被打的情况电话告知了刘某甲,刘某甲随即赶到了工地并质问罗某某为什么要打人,罗某某回答就是要打。随后罗某某准备驾车返回家中,刘某甲担心罗某某喊人来帮忙打架,便驾驶车牌号为湘******大众途锐越野车跟在罗某某车后,期间,刘某甲打电话给一名叫“卓阿几”的朋友说他在娄底**街工地上有点麻烦,让其喊人过来帮忙。之后,刘某甲跟着罗某某到了天女水泥厂附近时,把罗某某跟丢了。此时“卓阿几”驾车带了几个年轻男子跟刘某甲会合,罗某某到家接着哥哥罗加群一起返回工地,途经天女水泥厂附近时,刘某甲发现了罗某某的车,刘某甲就继续驾车跟在罗某某车后,在罗某某快要到工地时,罗某某发现被刘某甲的车跟随后便将车停下来,刘某甲也将车停了下来,罗某某就走到刘某甲的车跟前,用手敲刘某甲的车玻璃并质问刘某甲,但刘某甲没有理会罗某某。尔后,“卓阿几”及几名年轻男子驾车也赶到现场,刘某甲便朝着“卓阿几”使了个眼色,“卓阿几”及另外几名年轻男子便围着罗某某,对其拳打脚踢。期间,“卓阿几”和几名年轻男子又从车上拿“管杀”等凶器砍罗某某,罗某某趁机就往工地上跑,“卓阿几”等人持凶器在后面追赶,被在工地上的刘某丙等人制止,便未继续追砍罗某某。

案发后,娄底**街项目部老板刘某丙出面一次性补偿了罗某某等人6万元治疗费等费用。该笔费用从刘某丙结算给刘某乙的工程款中扣除,罗某某与刘某甲达成了和解。

2019年8月2日,民警在娄底市新市政府旁的**酒店一房间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李某某、颜某某前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系主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颖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7382**** 

2.侦查卷五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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