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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礼泉县**镇**村**组,住原籍。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9日,被害人张某甲与马某甲(系荆某某之妻)在本市长安区高桥街道西马坊村村民张某乙家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其间,马某甲倒地,胳膊受伤。2017年9月10日18时许,荆某某同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已判决)、“东东”(身份不明,在逃)等人乘车至西马坊村欲找张某甲商量赔偿马某甲医疗费一事。2017年9月10日19时许,被害人张某甲与荆某某正在商量事情时,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东东”等人从其乘坐的汽车上取出洋镐把,持洋镐把殴打被害人张某甲,致其右侧尺骨粉碎性骨折。被告人刘某甲等人还对上前劝架的张某丙、张某丁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张某丙肋骨骨折、脾出血,被害人张某丁左上肢挫伤。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张某丙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某丁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级。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洋镐把2根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案、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公民,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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