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检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461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住**乡**村,系**村村长。曾因犯职务侵占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2月9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于2012年1月6日被假释,至2013年10月14日假释期满;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8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在竞选**村村长期间,威胁、恐吓竞争对手郑某某,欲阻止郑某某参选。
2016年5月份,刘某甲成功竞选村长之后,两次召开部分村干部参与的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村卖给**林场的林地私分,并于2016年秋天在李某甲承包林场的林地里栽树,因树苗成活率不高,并未造成损失。
2004年12月25日,**村委会将30垧稻田地以24万元的价格承包给李某乙,承包期限30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42年12月30日,2015年李某乙将该地流转给李某丙耕种玉米,承包期限三年,2017年3月7日,刘某甲以**村委会的名义单方终止与李某乙的承包合同,并于2017年3月28日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废止原来承包合同,2017年3月30日**乡出具处理意见:要求**村两委,在法律未确定权属之前,任何人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停止合同。刘某甲没有听取**乡政府的意见,于2017年4月5日再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在没有通过法定的程序的情况下,将该30垧地以每亩1000元价格私分给村民,承包期限10年,共计收款25.8万元,2017年7月20日,长岭县农村经济审计工作站对此事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认为刘某甲私分稻田地的行为侵害李某乙的承包权,应责令改正。2018年3月30日,**乡政府再次针对**村稻田地纠纷作出处理意见:要求按照农村经济审计工作站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执行。被告人刘某甲在多个部门明令禁止其私分土地的情况下,仍未将土地归还李某乙。2018年12月28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村委会单方解除与李某乙的承包合同行为是无效的,应赔偿李某乙的合理损失,因此村民耕种一年后, 2018年该地被李某乙收回。经鉴定,2017年当地村民耕种30垧玉米地的承包费用为10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李某乙、郑某某陈述
3、证人田某某、于某某、刘某丙、王某甲、刘某丁、王某乙、杜某某、侯某某、王某丁、荀某某、隋某某、范某甲、樊某某、毛某某、邓某某、苑某乙、梁某某、方某某、房某甲、房某乙
4、书证
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白城监狱狱政管理情况说明、提取笔录、长岭县农村经济审计工作站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合同书、土地出租合同、村民证明、办案说明、王某乙和李某戊银行流水明细、村会议记录、收取村民买地款收据、**村村社干部工资单、中共**乡党委关于**村稻田地及王某戊承包地纠纷处理意见、**乡人民政府关于**村稻田地承包地纠纷处理的意见,**乡**村村民委员会通知
5、鉴定意见
长岭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恐吓他人并未经过合法程序,强行私分他人承包土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银贺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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