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9********,汉族,群众,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乡**村,2009年4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徐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在家,2019年11月8日被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某甲占用本村集体土地老雕刻厂,用于经营井盖厂,其间2008年3月8日,刘某甲在强占土地过程中与村民刘某乙发生纠纷,刘某甲雇佣他人将刘某乙殴打致轻伤;2010年7月9日因其圈墙开槽时遭到时任村主任刘某丙制止,和刘某甲一起施工的刘某丁将刘某丙打致轻微伤,直至2018年12月底被清退,经鉴定涉案价值22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丙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借故生非,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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