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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二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为山亭区**镇**村,住山亭区**镇**村。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9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或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多次辱骂、殴打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山亭区**镇**医院对面的兰州拉面馆无故殴打辱骂张某甲,并将饭桌掀翻,持马扎将拉架的裴某某的头打破。

2、2015年1月19日,在山亭区**镇**村,闫某某与山亭公安分局**队执法辅警刘某乙发生冲突,刘某乙电话通知其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赶到现场后,对闫某某进行殴打。

3、2016年5月7日,山亭公安分局**队民警胡某某在**镇**村附近依法查扣违法行驶的机动车一辆,胡某某驾驶被查扣机动车返回单位路上接到被告人刘某甲电话,刘某甲为要回被查扣机动车对胡某某进行辱骂。

4、2016年5月23日晚,张某某将鲁******轿车停车路中间阻止刘某丙(另案处理)在**水库挖沙,刘某丙遂驾驶鲁******轿车撞击鲁******轿车尾部,并辱骂、殴打张某乙致张某乙摔倒在地,被告人刘某甲到达现场后,无故辱骂张某乙。

5、2016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在**镇**村**建材厂内无故殴打张某丙,致其头部受伤。

6、2016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镇**饭店内无故辱骂闫某某,并用椅子砸闫某某,没有砸到被人拉开。

7、2017年5月的一天下午,**队交警在**镇**村新干线依法查扣一辆违法拉沙车辆,之后不久,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到**队内进行辱骂。

8、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山亭区**镇**饭店内和周某某吃饭时发生争吵,刘某丙接刘某甲电话后赶到口子顶饭店与刘某甲一起殴打周某某,刘某某拿饭店门口空酒瓶砸向周某某时将饭店玻璃门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乙、胡某某的陈述,赵某某、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档案信息、承包合同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发泄情绪,或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宣东

助理检察员:张瑞石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被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五册、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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