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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200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时10分左右,在献县乐寿镇某某酒吧内,被告人刘某甲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期间刘某甲拿酒瓶打李某某被他人拦下,争吵中酒吧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后让双方出去,下楼时刘某乙打了刘某甲鼻子一拳,后刘某甲与李某某在酒吧门口再次发生争执并动手厮打,刘某甲拿木棍殴打李某某,并拿砖将与李某某一起的张某某砸伤。经鉴定,张某某面部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6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借故生非,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红梅

                    检察官助理:常丽君

2020年5月26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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