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楼。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朋友生日在沅江市**酒吧DJ台下的卡座上与朋友一起喝酒。被害人肖某某、曾某某等人也在旁边卡座喝酒。因为肖某某方的刘某乙、李某某身上被人泼了酒就起身去DJ台关掉音乐问明是谁甩的酒。刘某甲发现音乐停了后,立马走到DJ台上抓着李某某推搡。肖某某看见后过来劝说刘某甲不要动手,被刘某甲掐着脖子推到了吧台下面。肖某某欲上前找刘某甲理论,被刘某甲的朋友扯住。在拉扯过程中,刘某甲以为肖某某殴打了他的朋友,于是对肖某某实施殴打。刘某甲的朋友郭某某、盛某某(未到案)也一同对肖某某实施殴打。肖某某的妻子曾某某看到后欲上前制止刘某甲等人,也被殴打。双方被酒吧的工作人员扯开后,肖某某、曾某某等人就离开了酒吧。刘某甲心中还是不服,遂对肖某某追赶至在酒吧门后看到肖某某等人离开,一时气愤,用自己的手机将吴某某停放于酒吧门口的一台白色宝马车的后备箱砸坏。经鉴定,肖某某、曾某某均构成轻微伤;吴某某的白色宝马车损失为5000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汽车维修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盛某某、刘某丙、刘某乙、李某某、彭某某、郭某某、刘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曾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被告人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刘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曾艳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在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