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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惠农区**路**号,住银川市兴庆区**街**公寓**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与惠龙(已因涉黑犯罪判刑)、陈某某(已判刑)、李某甲酒后到张某某(已判刑)经营的惠农区兴园市场“芊芊足浴”,李某甲进入该店嫖娼,刘某甲、惠龙、陈某某离开,后因李某甲无钱支付嫖资,刘某甲、惠龙、陈某某三人返回“芊芊足浴”并与张某某发生争执,“芊芊足浴”店员孙某某(已判刑)用工兵铲将刘某甲胳膊打伤,刘某甲治疗花费122.5元。4月4日16时许,惠龙纠集刘某甲、陈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刘某乙、李某甲(均已判刑)等人购买十根洋镐把到“芊芊足浴”,张某某、孙某某见状躲入店中反锁店门,刘某甲、惠龙、范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乙等人持洋镐把打砸“芊芊足浴”店门及窗户破璃,并将邻居商铺二楼窗户玻璃打碎,李某甲在现场助阵示威。张某某朋友李某乙到“芊芊足浴”门口时,惠龙等人又追打李某乙。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持凶器追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欣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967****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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