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现住址台安县**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此案交本院办理,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22日鞍山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本院追加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7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月11日、自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8日晚,赵某甲到天顺汽车租赁公司找到被告人刘某甲,并以刘某甲在背后和他人讲究自己为由打了刘某甲一个耳光,后被他人拉开。2017年10月9日15时许,刘某乙(另案处理)将赵某甲和刘某甲找到天顺汽车租赁公司为双方调解,赵某甲向刘某甲赔礼道歉,刘某甲没有表态。刘某乙和刘某甲相继离开公司,赵某甲随后也离开公司,但其刚出公司门口便被刘某甲事先找来的刘某乙手下人员赵某乙(另案处理)及另外七八名男子持械殴打,致使赵某甲身体多处受伤。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8月1日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取得被害人赵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衣浩
助理检察员: 齐林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为,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87082710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现住址台安县邮局家属楼2号楼1单元302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此案交本院办理,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22日鞍山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刘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本院追加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7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月11日、自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8日晚,赵占胜到天顺汽车租赁公司找到被告人刘为,并以刘为在背后和他人讲究自己为由打了刘为一个耳光,后被他人拉开。2017年10月9日15时许,刘彪(另案处理)将赵占胜和刘为找到天顺汽车租赁公司为双方调解,赵占胜向刘为赔礼道歉,刘为没有表态。刘彪和刘为相继离开公司,赵占胜随后也离开公司,但其刚出公司门口便被刘为事先找来的刘彪手下人员赵云龙(另案处理)及另外七八名男子持械殴打,致使赵占胜身体多处受伤。
被告人刘为于2019年8月1日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刘为取得被害人赵占胜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寒冰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占胜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为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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