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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狗娃子、小山东、李某某、刘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不明,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县**。1988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宿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宿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1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1995年6月29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8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3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12月25日因吸毒被绍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09年6月因吸毒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09年8月8日因吸毒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8月1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1月30日因吸毒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28日因吸毒被诸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2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2月10日被诸暨市**,2018年3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7日被诸暨市**,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0日、11月18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20日、12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左右,刘某丙(已判决)在诸暨市**街道**幢对面租赁办公场所设立08当铺,招揽徐某某、帅某某、邓某某、刘胜胜、周某某等人(均已判决)有组织的进行高利放贷,实施非法讨债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丙关系密切,参与向陈某甲、姚某某、陈某乙、何某某非法讨债,具体如下: 

1.被害人陈某甲介绍陈某丙到08当铺借款,后陈某丙失去联系。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帅某某、邓某某到本市**镇**村狗场强行把陈某甲带上车以言语威胁等方式逼债,后开往城区方向,陈某甲通过王某某向刘某丙求情后才被放回。后陈某甲、王某某被迫到08当铺谈判,刘某丙要求陈某甲找到陈某丙还钱,或者代替还钱,陈某甲拒绝,刘某丙等人遂对陈某甲、王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刘某甲在场,后陈某甲被迫支付1.5万元。

2.陈某乙到08当铺借款后无法归还,2017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丙、周某某、程某某到本市陈某乙妻子许某某上班的服装店以拽头发、言语威胁等方式逼债。

3.姚某某到08当铺借款后无法归还,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丙、周某某、程某某在老检察院附近路边围住并拍打姚某某逼债,后刘某丙安排周某某、程某某跟踪姚某某。

4.何某某到08当铺借款后无法归还,2018年初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徐某某、刘某某到安华镇一饭店围堵何某某,并以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逼债。

2018年2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许梦兰、姚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刘某丙、帅某某、徐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伙同刘某丙、徐某某、帅某某等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刘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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