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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开设赌场、容留吸毒,刘某乙、刘某丙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49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起,被告人刘某甲租用本区大石街东联村拱日坊十一巷9号1楼,伙同被告人刘某丙、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刘某甲在该赌场派牌、“抽水”,被告人刘某乙负责借钱给赌客,被告人刘某丙负责招揽赌客到赌场参赌。2018年9月4日凌晨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参赌人员刘某丁、何某某、刘某戊、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现场缴获扑克牌1副、白色晶体1包。

2018年9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刘某乙、刘某丁、何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区大石街东联村拱日坊十一巷9号1楼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刘某乙、刘某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乙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依法扣押的扑克牌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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