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巷**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洪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刘某甲从林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获得“皇冠”“六合彩”赌博网站的mm5566代理账号后,通过发展会员接受投注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活动,并占成参与利润分成。从2019年3月下旬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利用代理账号mm5566下设yy236、yy233等会员账号,发展被告人洪某甲等人作为下级会员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并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利用会员账号yy236接受参赌人员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何某甲、何某乙(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熊某某的赌资数额为3.8万元,王某甲的赌资数额为9万元,王某乙的赌资数额为4万元,王某丙的赌资数额为2万元,王某丁的赌资数额为1万元,何某甲的赌资数额为600元,何某乙的赌资数额为75元,赌资数额合计为人民币19.8675万元。同时,被告人刘某甲将会员账号yy233提供给被告人洪某甲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赌资数额合计为人民币20.56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洪某甲从刘某甲手中获得“皇冠”“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yy233后,利用该会员账号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活动。从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洪某甲利用会员账号yy233 投注“六合彩”赌博,赌资数额合计为人民币12万元。同时,被告人洪某甲还利用会员账号yy233接受参赌人员黄某某、刘某乙、洪某乙、郎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的“六合彩”赌博投注,黄某某的赌资数额为5万元,刘某乙的赌资数额为2.7万元,洪某乙的赌资数额为7000元,郎某某的赌资数额为1600元,赌资数额合计为人民币8.56万元。
2019年12月4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甲位于梅县区**镇**大道**号的店铺进行搜查,现场扣押华为手机2部、电脑主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六合彩”赌博单据1批等。2019年12月19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洪某甲位于梅江区***巷**号的租住地进行搜查,现场扣押电脑主机2台、OPPO手机1部、银行卡5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的、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赌博单据、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秋红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9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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