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号,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赖健军,广东聚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工业区**超市通过手机号码1332641****的微信号**接受他人的微信转账投注方式或现金投注方式进行香港六合彩投注赌博。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11月12日止,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额共人民币115412元进行赌博,后将上述赌资与上家刘某乙(另案处理)进行交割。
2019年11月14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收取赌资的手机、收据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设立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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