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被捕前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谢梓荣,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左右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在案犯吴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大旺区**村**村**号的出租屋内、在案犯雷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位于大旺区**公寓东门附近的便利店内各摆放一台赌博机供人赌博以谋取利益,赌博机所得利润由刘某甲分别与吴某某、雷某某各占一半。2019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在大旺区**村**村**号内查获赌博机一台;同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大旺区**公寓东门附近的便利店内查获赌博机一台。经统计,被告人刘某甲在案犯吴某某处摆放赌博机获取的违法所得约为人民币22140元,在案犯雷某某处摆放赌博机获取的违法所得约为人民币22700元,合共人民币44840元,其中刘某甲分得人民币22420元。被告人刘某甲家属已代其向本院退赃人民币22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查获的赌博机、游戏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赌博机认定书》、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钟某某、苗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以及案犯吴某某、雷某某的供述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刘某甲与案犯吴某某、雷某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在吴某某处查获赌博机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树蓁
2020年6月3日
附:1.全案材料叁册、光盘伍张,讯问笔录贰份、辨认笔录壹份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换押证壹份;
3.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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