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栋**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在其租住的海丰县**镇**花园**号房摆放自动麻将给他人赌博,每次抽取渔利200元至400元不等,至2020年4月14日,共非法获利一万多元。2020年4月14日16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罗某某、温某某等参赌人员,缴获赌具麻将和扑克牌各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条件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致胜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