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甲在阜南县**乡**村的自家平房内开设赌场,赌场以牌九作为赌博工具,每天聚集二十余人至三四十人参赌,按照庄家赢钱的10%抽头,赌场每年开设十余天至二十天,累计渔利近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 登
检察官助理:刘笑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南县**乡**村**号的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材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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