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栖霞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赌博,于2014年1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刘某甲承租本市栖霞区吉祥花园旧物业楼二楼开设赌场召集他人采用斗牛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2020年3月12日晚上,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参赌人员时某某、代某某等人,在现场一只纸箱里查获抽头人民币4300元,在走廊和楼下空地查获赌资人民币6.9万元。
2020年3月27日,民警在本市栖霞区瑞平街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租房协议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及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雅晴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1385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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