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郊检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佳木斯市桦南县)。2018年2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10月19日、2019年9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其实。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0月2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6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同其弟弟刘某乙(已判决) 加盟“maya”赌博网站后,在佳木斯市郊区**社区**栋**单元**室、**社区**栋**单元**室内,以“北京赛车”的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同年6月,以开工资的方式雇佣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负责网络赌博记账、做饭。现已查清赌资流水人民币65,212,9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32,503.22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2月28日在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乙、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强
2019年11月7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佳木斯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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