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0********,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凌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日被凌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至9月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任某某(刑拘在逃)组织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等人,先后在凌源市四官营子镇四官营子村后山、塔山、前山等地利用牌九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甲为赌博购置帐篷、牌九、桌椅等赌博用具,并雇佣裴某某、王某丙为赌场放哨,雇佣张某乙、吕某某接送参赌人员,且对坐庄人员按10%抽取利润,对参赌人员按5%抽取利润,共计营利30000余元,除赌场开销外,被告人刘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三千余元。2019年9月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519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帐篷、桌子、凳子、牌九、逆变器、人民币620元;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裴某某、张某乙、王某丙、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宝柱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