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路**号。2005年8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6月5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某乙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北山上面北山庙、电视塔附近等地开设以“小庄”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聚集王某某、程某某等人参赌,赌场以抽头获利,共获利6000余元。
2020年4月14日,玉环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玉环市龙溪镇龙盐线路边抓获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截图照片;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及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静
检察官助理:陈舒静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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