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无业,住沅江市****村十一村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11月中旬起,被告人刘某甲在沅江市**镇**村先后租赁两处民房用于开设赌场,并先后邀集胡某某、夏某甲、夏某乙(三人已判刑)参股作为赌场股东,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由被告人刘某甲负责赌场日常管理,由胡某某、夏某甲、夏某乙负责“坐方”通过“杀一八”的方式吸引赌客进行赌博,另外还以人民币100元每天的价格雇佣夏某丙(已行政处罚)负责赌场抽水、雇佣梁某某(已行政处罚)“看场子”,赌场至案发时持续经营10余天,每天有20至30人左右参赌,共抽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除去房屋租金、人员工资等费用,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夏某甲、夏某乙分别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3000余元、4000余元、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向沅江市公安局退赃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 12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证人夏某丁、刘某乙、王某某、夏某戊、林某某、夏某戌、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有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人夏某甲、夏某乙、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有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剑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