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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强制猥亵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1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强奸嫌疑,于2020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其所居住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栋**房**,趁无人之机,强行脱掉同住在该宿舍的被害人刘某乙的睡衣及内衣,摸、亲其胸部。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刘某乙激烈反抗而逃离现场,并到隔壁栋宿舍找到老乡求救并报警。

当晚22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上述**栋**房抓获被告人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物证照片及指认,谅解书;2.证人梁某某、吴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敬杨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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