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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强奸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娃,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30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号,租住嘉陵区**小区一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系被害人相某某的丈夫刘某乙的堂弟,刘某甲明知相某某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2019年10月2日中午,刘某甲在刘某乙位于嘉陵区文峰街道办**还房**期**栋**单元**房间吃中午饭,期间喝了一杯白酒,饭后刘某甲在小区外小卖部又买了一瓶2两的"歪嘴"白酒,在看小区他人打牌时喝完,刘某甲回到刘某乙家中上厕所后,翻窗进入相某某卧室,在床上和相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9年10月8日晚上,刘某甲接了侄儿送回刘某乙家后,翻窗进入相某某卧室,与相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将擦精液的纸扔在厕所的垃圾桶。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1、送检的阴道试子上检出DNA-STR分型,与相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39×1030;2、送检的案发现场提取的床单布片上检出人血DNA-STR分型,与相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39×1030;3、送检的厕所提取的卫生纸团上检出人精子DNA-STR分型,与刘某甲的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04×1027 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相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有部分性防卫能力;被告人刘某甲案发时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被害人系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谅解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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