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洪湖市**镇**村**组**号,住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30日,肖某某与仙桃市**镇**村签订**湾**田承包合同书,承包费计人民币65000元,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2012年11月,肖某某和刘某乙将上述土地转包给被告人刘某甲,合同约定一次性付人民币16万元,如分期则每年租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刘某甲承包该宗土地后耕种期间一直亏本,于是被告人刘某甲便想把土地转包出去赚钱。2017年1月1日,李某甲与肖某某和刘某乙签订了一份承包朱家湾外滩洲土地的合同:以总价人民币24万元承包8年;承包费在合同签订时付人民币12万元、2017年12月31日付人民币12万元;如遇灾年,补偿款归承包方。2017年1月1日,李某甲同时又与被告人刘某甲签订了一份承包同一土地的承包合同:总价人民币35万元。该人民币35万元中,人民币24万元给肖某某与刘某乙,人民币11万给被告人刘某甲。
合同签订后,李某甲付款人民币20万元,其中付肖某某人民币12万元,付被告人刘某甲人民币8万元,另借给被告人刘某甲人民币1万元,2018年1月15日李某甲的妹夫李某丙转人民币8万元给刘某乙的儿子刘某丙。
李某甲耕种了一年后,2018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以结账为由,要求李某甲、刘某乙等人到肖某某家。后被告人刘某甲带了二名男子在肖某某家以持菜刀威胁、淋汽油同归于尽的方式强迫李某甲、肖某某重立合同(以总价人民币35万元承包8年;承包费在合同签订时付人民币12万元、2017年12月31日一次性付清;如合同延期,一次性付人民币7万元;如遇灾年,补偿款归承包方。),并写下虚假收据(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收李某甲人民币150000元;2018年元月15日肖某某、刘某乙收李某甲人民币20万元),从李某丙、李某乙、刘某丙手中将合同中的尾款强行要去,致李某甲提前交清承包款,肖某某和刘某乙则损失人民币10万元承包费。之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3月未经李某甲同意,又在已转包给李某甲的土地上栽种了树苗,引起肖某某不满,再加上之前与刘某乙一起损失了承包费,便要求与李某甲解除承包合同,导致李某甲无法开展正常的春耕活动。
2018年9月、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退还肖某某人民币15000元,写下人民币45000元欠条;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退还刘某乙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汽油壶、茶瓶盖照片;2. 户籍证明、发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立案决定书、承包合同书、收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刘某丙、卢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韩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肖某某、刘某乙的陈述;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烈武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洪湖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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