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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抢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2005年7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5年5月27日晚上九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已判刑)经预谋后,在沧州市**路口处乘坐李某甲的出租车去沧县**村。当车行至**村南一条东西向土路时,坐在车后的刘某甲用胳膊勒住李某甲颈部,用电警棍电击李某甲。同时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刘某乙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子猛刺李某甲右侧肋部两下,刘某甲从司机车门下面的手扣里抢走现金400余元,并在李某甲身上抢走手机一部。手机价格鉴定为550元;经法医鉴定:李某甲伤情为轻伤。

2、2005年5月29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已判刑)在沧州市**处乘坐张某甲的出租车谎称去沧县**村。当车行至**村北约1000米处时,刘某甲以“解手”为名要求下车。停车后,坐在副驾驶座的刘某乙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子顶住张某甲颈部,刘某甲同时下车堵住司机车门持电警棍威胁张某甲,抢走手机一部,现金300余元。

3、2005年5月30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已判刑)在沧州市**处,骗租沧州司机陈某甲的出租车去沧县**处。刘某乙上车后用刀子顶住陈某甲的颈部,刘某甲堵住司机车门,用电警棍威胁陈某甲,抢走手机一部,现金80余元。手机价格鉴定为80元。

4、2005年6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已判刑)在天津市河东区**路口处,骗租范某甲的出租车,上车后坐在副驾驶座的刘某乙用刀子顶住范某甲右侧胸肋部,刘某甲持电警棍堵住司机车门,威胁范某甲欲抢劫,因范某甲报警,刘某甲、刘某乙二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弹簧刀一把、电警棍一把、被子两条、T恤两件、上衣两件;

2、人员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张某乙、房某某、周某某、丁某某、冯某某、李某乙、孙某某、刘某丙、马某某、张某丙、叶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陈某甲、范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及另案处理的刘某乙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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