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抢劫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在讯问被告人时,依法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在刘某乙经营的碰胡群内打联手牌,刘某乙将被告人刘某甲踢出其所经营的碰胡群,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约定好在攸县见面谈刘某甲被踢出碰胡群一事,2018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株洲纠集周某某、荣某某(周某某、荣某某均另案处理)、谭某某(在逃)等人一同前往攸县找刘某乙谈其被踢出碰胡群的事,刘某甲、周某某、荣某某、谭某某等人乘坐黑车来到攸县工业园夜宵摊后,在夜宵摊吃夜宵,吃夜宵之时周某某打电话喊贺某某(另案处理)前来帮忙,刘某甲打电话喊七八名社会青年(身份暂未核实)前来帮忙。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及其纠集的人员吃完夜宵正准备离开时,刘某乙独自一人开车来到工业园夜宵摊找刘某甲。荣某某、周某某、谭某某以及另一名社会男子上了贺某某的小车子,周某某让贺某某堵住刘某乙的车子,贺某某的小车子以及七八名社会青年开的商务车堵住刘某乙的车子后,刘某甲带领谭某某以及两名社会青年上了刘某乙的车子,并在车上殴打刘某乙,在车上殴打刘某乙后,刘某甲喊来的社会青年将刘某乙推出车外,多名社会青年对刘某乙殴打,后将刘某乙带着一辆商务车内,将其带至工业园内的一块荒地,刘某甲喊来的社会青年对刘某乙拳打脚踢,殴打完刘某乙后。被告人刘某甲以刘某乙将其踢出碰胡群为由要刘某乙拿钱解决。因刘某乙身上没什么钱,刘某乙提出去园东宾馆找张某某借钱,后刘某甲等10余人将刘某乙押至张某某住的园东宾馆408房内,刘某甲等10余人将刘某乙、张某某强行带至园东宾馆楼下的商务车内,在商务车内刘某甲喊来的社会青年对刘某乙、张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刘某甲提出要刘某乙拿5万元解决其被刘某乙踢出碰胡群的事情,刘某乙被迫答应拿4万元给刘某甲,当场刘某乙通过支付宝转账4600元给刘某甲,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7000元给刘某甲。刘某乙和张某某转账完后,刘某甲迫使刘某乙写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刘某甲又让一名社会男子带着刘某乙前往攸衡路的农业银行取了1万元现金,刘某乙取了1万元现金后将钱交给该名社会男子,后由该男子将1万元现金交由刘某甲。刘某甲收到1万元现金后,继续让刘某乙以及张某某凑钱,张某某向在园东宾馆的文定中以及洪某某借钱,后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给刘某甲,洪某某微信转账5400元给刘某甲,文某某微信转账1600元给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纠集周某某、荣某某、谭某某、贺某某、及七八名社会青年,通过殴打、恐吓刘某乙,抢劫刘某乙3.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资料、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案情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文某某、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周某某、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刘某乙、张某某、洪某某、文某某对刘某甲的辨认笔录以及刘某甲对周某某的辨认笔录;7.园东宾馆监控视频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取款视频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多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政文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附后。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