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951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绵竹**理发店洗头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绵竹市**镇**街**巷**号**楼,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5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6日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因其手机遗失无力购买,便产生抢劫他人手机的想法。4月4日晚8时许,刘某甲下班后回到宿舍携带一把匕首,随后便在绵竹城区街道寻找作案目标。23时许,刘某甲尾随被害人陈某某步行至绵竹市剑南镇仿古街牌坊处路段,行至“唯独”服装店门口时,刘某甲从后方将陈某某按倒在地,并拿出匕首用刀尖对着陈某某的胸口和脖子处,用言语威胁陈某某交出手机。陈某某大声呼叫,附近楼上居民听见呼救声便大声呵斥,刘某甲感到害怕便迅速逃离现场,未抢得财物。
经绵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黑色苹果11手机2020年4月4日的市场价格为3970元。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被绵竹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匕首;2.书证:结婚证、抓获经过等;3.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辨认;4.鉴定意见:涉案黑色苹果11手机的鉴定意见;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6.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唐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星
检察官助理 何静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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