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县**镇**村**社**号。2012年12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临时羁押于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看守所,2019年6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15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1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曹某某、刘某乙、魏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后,在兰州市**区**路**号**美容美发店内,由魏某某在门口乘出租车负责接应,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曹某某、刘某乙持刀对被害人王某某、罗某甲威胁后,抢得人民币570 元及杂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0元。作案后,赃物丢弃,赃款挥霍。
2.2012年1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曹某某、刘某乙、魏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后,在兰州市**区**巷**市场化**足浴店内,由魏某某在门口乘出租车负责接应,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曹某某、刘某乙持刀对被害人郑某某、罗某乙、柏某某殴打威胁后,抢得人现金民币1230 元,海尔笔记本电脑简爱7G-3一部,,联想手机一部,晨信CX200型手机一部,长虹G117 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海尔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99元,被抢联想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被抢晨信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被抢长虹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破案后,部分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3.2012年12月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曹某某、刘某乙、魏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后,在兰州市**区**路** 号足浴店内,由魏某某在门口乘出租车负责接应,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曹某某、刘某乙持刀对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殴打威胁后,抢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美金20元,港币10元,新加坡币30元,Iphone4手机一部,魅族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元,被抢魅族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破案后,部分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4.2012年12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曹某某、刘某乙、魏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后,在兰州市**区**足浴店内,由魏某某在门口乘出租车负责接应,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曹某某、刘某乙持刀对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李某某殴打威胁后,抢得现金人民币1170余元,步步高手机VIVOS3+一部,奥乐838手机一部,YOY手机TC116一部,Ncwish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步步高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被抢奥乐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被抢YOY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被抢Ncwish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破案后,部分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5.2012年12月18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曹某某、魏某某、刘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后,在兰州市**区**路**号**足浴店内,由魏某某在门口乘出租车负责接应,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曹某某、刘某乙持刀对被害人马某某、刘某丙威胁后,抢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摩托罗拉XT316手机一部,杂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摩托罗拉手机价值人民币320元,被抢杂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破案后,部分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刘某甲作案5起,金额共计人民币15019元,美金20元,港币10元,新加坡币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现金照片;2.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曹某某、刘某乙、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罗某甲、郑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田 洁
书 记 员:赵 菁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案卷材料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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