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河南省荥阳市。于2020年8月28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8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闯入大城县某某村被害人刘某乙家中,持锤子、菜刀相威胁,从刘某乙处抢走现金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3证人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4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勘测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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