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来到三亚市解放路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ATM自动取款间,看见被害人刘某乙手中拿着一叠现金正在ATM机前存款。于是刘某甲走到刘某乙身后,趁其不备伸手将刘某乙手中的人民币现金5100元抢走并迅速逃跑,刘某乙被抢后立刻转身追刘某甲,并在ATM自动取款间门外抓住刘某甲的裤腰带,刘某甲被拽住后仍想继续往前跑,被害人刘某乙随即从刘某甲手中抢回现金,被告人刘某甲见状迅速逃离现场,当刘某甲逃跑至团结路时被公安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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