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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4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退休干部,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号楼**梯**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1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乙方某某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刘某乙方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390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已结欠的利息99.45万元;刘某甲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39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刘某乙方某某被告人刘某甲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陈某某随后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21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刘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告人刘某甲的财产,被告人刘某甲收到后未执行判决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同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将其名下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号楼****的房屋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并于同年8月9日进行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上述所得钱款被告人刘某甲未向法院报告,而是用于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同年9月30日,因被告人刘某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9年8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凤凰山公园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莉莉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0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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