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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宗某某、王某某母子诉被告人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先后经萧县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判决被告人刘某甲偿付宗某某、王某某借款14.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甲未还款,宗某某、王某某向萧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经营的萧县**镇**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拆迁补偿款20万元被萧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次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中国银行萧县支行开立新账户用以继续接收拆迁补偿款,2019年6月14日该账户收到拆迁补偿款337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于当日将该款全部转移,且未向宗某某、王某某履行还款义务。萧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后,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与王某某以20.4万元和解履行完毕。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9月27号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斌

检察官助理:高坤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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