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95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2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是夫妻关系,共同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17年5月15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针对郭某某与刘某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穗仲案字第1266号裁决书,裁决刘某乙交付涉案房屋给郭某某并支付相关款项,但被告人刘某甲拒不交付涉案房屋。2017年6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执26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增城区人民法院多次责令被告人刘某甲履行上述裁定书中的义务,被告人刘某甲均拒绝履行。2019年5月21日,增城区人民法院在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仍拒不迁出房屋、并采取自杀等方法威胁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增城区**镇**村**号楼楼下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3日,涉案房屋已执行完毕交付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裁决书、执行裁定书、公告、执行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等材料;
5.审讯视频、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金玲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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