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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诈骗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现住该村,农民,中国共产党党员。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2015年至2017年期间在承包歌山集团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刘某乙和贾某某等人,工程竣工后,刘某甲拖欠刘某乙、贾某某等人工人工资944520元。2018年2月5日刘某乙、贾某某等人投诉至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采用电话告知、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对刘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告人刘某甲仍拒不配合,拒不支付其所欠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劳动保障监察卷宗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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