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00**,汉族,初中文化,原汉寿县文蔚乡**砖厂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汉寿县蒋家嘴镇北区社区0**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6月5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汉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出资经营汉寿县文蔚**砖厂,并雇请了刘**、郭**、郭**等28名工人务工。2016年7月因国家政策等原因,刘某甲经营的砖厂被责令限期停止经营。砖厂停业后,工人向被告人刘某甲追讨拖欠的工资,刘某甲采用外出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12810元。2016年9月12日,经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刘某甲支付劳动报酬后,其仍拒不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说明、抓获经过、农民工刘**、张**、郭**等人向汉寿县劳动保障局监察大队递交的投诉书、**砖厂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局受理立案登记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税务登记证及被告人刘某甲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所作证言;3.被害人雷**、唐**、蒋**、曾**、张**、赵**、郭**、刘**等所作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所作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刘某甲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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